發布時間:2006-08-02 所屬分類:新聞資訊 閱讀次數:7831
國家計委 地礦部
關于加強離子型稀土礦山開采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1991]5號文件,以下簡稱5號文件)頒發以后,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使離子型稀土礦山的亂采濫挖、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水土流失等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治理。
為了繼續加強離子型稀土礦產的保護和管理,科學開采和合理利用這一寶貴的礦產資源,特做以下規定:
一、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5號文件,將離子型稀土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離子型稀土資源,從開采、選冶、加工到市場銷售、出口等各個環節,各級政府要實行有計劃的統一管理。
國家對離子型稀土礦開采規模實行總量控制,由國家計委制定和下達離子型稀土的礦產品生產年度總量計劃以及有關省的分省(區)計劃,國家計委稀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省(區)不得突破計劃指標。
二、鑒于離子型稀土礦種特殊,易采易富集,分布廣而稀散,礦點多而規模較小等特點,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經商有關部門,并征求地方意見,國家計委、地礦部授權有關省、自治區稀土辦公室會同地礦局(廳),在國務院5號文件原則精神的指導下,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可操作的離子型稀土礦山開采的管理辦法,報國家計委和地礦部審核后,組織地方實施,并根據今后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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